徐先生及其律师认为,物业管理公司在《住户手册》中“推荐承建商”,小区管理处原主任也说了许多好话,包括信用、质量等,致使他认为该装修公司有信用和质量保证,存在一定的误导。这就好比做广告代言人: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,一旦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,代言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此外,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里,有推荐承建商该装饰公司的内容,该内容是物业公司的承诺。物业公司负有督促、保证向其推荐的该装饰公司提供符合标准的装修等谨慎注意义务。如果没有做到,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对其的装修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,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既不能证实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,也不能证明其装修出了问题和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因果关系,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
一切还要等法院判决了也算。